浙江麗水明確不設采礦權情形 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力度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作相應修改并對涉及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浙江麗水明確不設采礦權情形 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力度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作相應修改并對涉及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12月20日,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21〕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個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部分第二條“嚴把安全許可關”中,“地下開采礦山要全面形成開拓運輸、行人、通風、通電、排供水系統;露天開采礦山要全面完成開拓運輸道路、采場剝離、首采平臺等礦山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經驗收合格,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采礦權人方可按照相關方案進行采礦。未完成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修改為:“地下開采礦山要全面完成系統開拓,形成提升運輸、通風、供氣、供電、供排水和安全避險系統;露天礦山要全面完成運輸道路、采場剝離、首采平臺等全部基建工程和安全設施建設,經驗收合格,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采礦權人方可按照相關方案進行采礦。未完成安全設施建設,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驗收,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權人不得進行采礦活動。”
二、在第五部分(二)“規范相關礦業權管理”中增加以下條款:1.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外的其它采礦權,采礦權人根據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為開采主礦種需要新建開拓系統施工而開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并對涉及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通知》分為嚴格新設采礦權、全力推行“凈礦”出讓、強化礦山開采許可、加強礦山綜合管理、規范“工程采礦”管理、規范重新設礦管理、強化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健全檢查督察機制9項。
《通知》指出,嚴格采礦權設置管理,特別是機制砂露天礦山的采礦權設置管理,嚴禁非法設礦。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要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采礦權出讓項目庫。要全面落實政府牽頭、部門協同的“凈采礦權”出讓機制,防止社會黑惡勢力插手和干擾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各地有關部門一定要進一步強化“凈礦”出讓工作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對“工程采礦”做出明確說明,指工程建設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嚴禁非法買賣和銷售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
(一)明確不設采礦權情形。屬下列“工程采礦”情形之一的,不再設置出讓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類采礦權,礦產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設自用外有多余的,統一交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處置,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
1.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間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的;
2.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的。
(二)規范相關礦業權管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礦產品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公開競爭方式處置,處置收益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
1.除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外的其它采礦權,采礦權人根據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為開采主礦種需要新建開拓系統施工而開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2.探礦權人根據批準的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時,需要采用硐探或坑探等工程施工而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3.原協議方式出讓為圍墾、鐵路、公路、機場等工程專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礦產的采礦權,礦產品對外銷售的。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工程采礦”管理力度,指定牽頭管理部門,制訂實施細則,明確各類工程項目“工程采礦”事項監管職責,規范工程自用多余的建筑用砂石礦產品公開出讓流程,建立健全“工程采礦”長效管理機制。